2014年4月30日 星期三

喪假-合法塔位,寶塔,神主牌位,個人靈位,祖先牌位,公墓,撿骨 ,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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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工資照給。三、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工資照給。
我們提供中部合法塔位,納骨塔,靈骨塔,寶塔,神主牌位,個人靈位,祖先牌位,花園公墓,墓園撿骨(撿金) ,風水墓地鑑定,塔位買賣託售等諮詢服務,本公司秉持專業與誠信,全心協助家屬圓滿先人長眠居所之事宜.
塔位:東海七福金寶塔,寶山寶塔,大度山寶塔,五湖園追思寶塔,寶覺寺,中台福座,東海藝術花園塔位,復活堂,大乘金寶塔,七星山地藏殿寶塔,金陵山,極樂淨土...等等.
墓園:東海花園公墓,台中寶山紀念墓園,大度山花園公墓,七星山紀念墓園,平安園,迦南園,德音園,十字園,榮美園(台中市第一花園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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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覺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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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花園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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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七福金寶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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迦南園

2014年4月29日 星期二

勞保死亡給付-東海七福,大度山,五湖園,寶覺寺,中台,復活堂,大乘

勞保死亡給付-東海七福,大度山,五湖園,寶覺寺,中台,復活堂,大乘
(一) 請領資格: 
1.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2.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得請領遺屬津貼。 
3.前項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辦妥戶籍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而言。被他人收為養子女者,不得請領生身父母死亡之遺屬津貼。 
4.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 
(5)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兄弟、姐妹。 
5.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所發生之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必須連續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職災)給付者,一年內仍可享有該項保險給付之權利。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連續請領保險給付期間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死亡者,仍得請領死亡給付。其非因病癒而經本局自設或特約醫院同意出院後,在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致死亡者亦同。
6.勞保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 
7.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加保有效期間因傷病門診診療,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因同一傷病致殘廢或死亡,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核發殘廢或死亡給付。惟被保險人在領取殘廢給付後於退保一年內復因同一傷病死亡時,其死亡給付如優於殘廢給付時,受益人得請領其差額。
8.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申請老年給付期間,如發生死亡事故,其受益人得擇領死亡給付。
9.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領取殘廢給付致保險效力終止後一年內復因同一傷病致死亡,其死亡給付如優於殘廢給付時,受益人得請領其差額。

(二)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五個月喪葬津貼。 
2.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遺屬津貼,其給付標準如下: 
(1)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發給十個月。 
(2)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發給二十個月。 
(3)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發給三十個月。
3.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四十個月遺屬津貼。 
4.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經保險人審定應給付者,在未領取該項給付前死亡,又無勞保條例所規定之受益人者,由負責埋葬者請領十個月喪葬津貼,其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不予給付。
5.自八十七年三月九日起,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無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定之遺屬者,得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負責埋葬者,十個月喪葬津貼。

(三)請領手續: 
請領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之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
(同一順位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時,由具領之受益人負責分與之。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蓋章)。 
2.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載有死者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不同戶應同時提具死者死亡日期以後申請之各該戶籍謄本﹞。 
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死亡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四)注意事項: 
1.領取本人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即死亡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申請死亡給付應檢附戶籍謄本正本,非戶口名簿。
3.所稱專受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指其本人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專賴被保險人生前扶養者。非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不得請領遺屬津貼。 
4.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不得以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5..被保險人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及死亡日期,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和戶籍謄本之記載如果不相符合,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 
6.被保險人死亡,如果沒有本條例所規定之受益人,不發遺屬津貼。但其喪葬津貼,得由負責殮葬者檢具證明文件請領。
7.遺屬津貼受益人係未成年者,其所送之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應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簽名蓋章。 
8.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戶籍者請領被保險人死亡給付時,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即死者死亡日期以後申請的) 
9.被保險人因死亡種類為「他殺」、「不詳」(未確認),死亡原因「解剖鑑定中」時,應於保險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保險事故欄」內述明事故發生之原因,經過情形及有無涉及故意犯罪行為或取具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影本或俟鑑定後補具死亡證明書送局辦理。 
10.受益人在國外(含外籍勞工之遺屬),不能返國或來台請領遺屬津貼時,可由受益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使領館或該國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即親屬關係證明),委託代領轉發或由本局逕予匯入受益人在當地之金融機構帳戶。(委託書、親屬關係證明及金融機構帳戶均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如中譯本未簽證,可於台灣由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11.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如死亡前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規定者,其當序受益人,得擇一請領老年給付或死亡給付,如擇領較高額之老年給付時,其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12.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未成年且無法定代理人致不能請領保險給付者,投保單位應即通知勞保局,除喪葬津貼得由負責埋葬之人檢具證明文件請領外,遺屬津貼應由勞保局計息存儲,俟受益人符合請領時發給之。
13.被保險人被養父(母)單獨收養,在不重複請領及無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規定之受益人前提下,其生母(父) 
得請領被保險人本人之遺屬津貼。 
14.被保險人於退保後一年內死亡,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規定(保險有效期間罹病,曾門診或住院診療,退保一年內因同一疾病死亡),應檢具相關診斷證明書依規定申請死亡給付。
15.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無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定之遺屬者,得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負責埋葬人十個月喪葬津貼,並自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函示之日起適用。 
16.被保險人經法院宣告死亡,以收到法院確定判決書之次日為得請領死亡給付之始日。
17.被保險人請領之死亡給付,投保單位如已先行墊發者,得於辦理死亡給付申請手續時,取得受益人出具之證明書(敘明墊付之投保單位名稱、給付種類、金額及出具之日期並應加蓋受益人私章後,黏貼於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背面以免散失),及已核付該項金額之證明(如支票、匯款單等)並於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上之給付方式欄內勾劃,以便將死亡給付寄交投保單位歸墊。
18.勞保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為大陸人士,無法來台領取給付時,得由受益人擬具委託書並附親屬關係證明經大陸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委託代領轉發。(亦可郵寄大陸或匯入受益人帳戶,郵寄地址或金融機構帳號亦需經上述手續)。受益人親自來台領取,需附台灣地區旅行證或流動人口影本(於影本加蓋投保單位章及負責人印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19.受益人如係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副署蓋章請領。法定代理人規定如下:
(1)父母之一方死亡,另一方雖已離婚,仍為法定之監護人。
(2)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民法一○九四條規定其監護人順序如下:
A.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B.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C.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3)父母離婚時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酌定或改監護人,不受民法相關規定之限制。(兒童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4)父母離婚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酌定監護人,不受民法一○九四條之限制。(少年福利法第九條)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 
(一)請領給付要件: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按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並於死亡之日止辦妥戶籍登記滿六個月之養子女而言。 

(二)給付標準: 
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含事故當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三個月。 
2.年滿十二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二個半月。 
3.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一個半月。 

(三)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核定通知書。 
2.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戶籍謄本(應載有被保險人及死者之專欄記事,並載明死者死亡日期。如死者為養子女時,並應註明申請收養及登記日期)。 
4.被保險人於死者死亡日期後申請之現住址戶籍謄本。

(四)注意事項:   
1.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即家屬死亡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被保險人與死者生前如係分地居住,未列入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兩地死者死亡日期之後申請之戶籍謄本。被保險人已遷出或創立新戶者同。 
3.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如與戶籍謄本記載不符,應請投保單位填具「被保險人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前項書據證件一併送勞工保險局。 
4.死者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死亡日期如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與戶籍謄本之記載不相符,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 
5.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上之被保險人通訊地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支票或給付通知之地址。 
6.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因同一事故申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被保險人死亡,已發給本人死亡喪葬津貼時,不得再由其參加保險之家屬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兩者得擇優領取)
7.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同時符合老年給付請領規定,其當序受益人已選擇請領較高金額的老年給付時,因其本質仍屬死亡給付,其家屬當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函示) 
8.被保險人請領之家屬死亡給付,投保單位如已先行墊發者,得於辦理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手續時,取得被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書(敘明墊付之投保單位名稱、給付種類、金額及出具之日期並應加蓋被保險人私章後,黏貼於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背面以免散失),及已核付該項金額之證明(如支票、匯款單……等)並於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上之給付方式欄內勾劃,以便將家屬死亡給付寄交投保單位歸墊。 
9.養子女不得請領其生身父母之死亡給付;被保險人被養父(母)單獨收養者,其與收養者之配偶間,並無收養關係存在,其間僅發生姻親關係,故得請領其生母(父)死亡之喪葬津貼。
10.祖父母、岳父母或翁姑(公公、婆婆)死亡,因不在條例六十二條規定親屬範圍之列,不得請領其喪葬津貼。
11.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者,僅得依照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12.參加勞工保險之外籍勞工,其眷屬於91.01.23以後死亡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13.若同時有二人以上申請家屬死亡給付,均審理中,後件有異議時,應由有異議之申請人通知本局函知所有申請人協調,俟所有申請人協調結果辦理。
14.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失蹤,法院判決確定死亡之時被保險人有參加勞保,得申請其喪葬津貼。
15.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若死亡證明所載死亡時間在被保險人死亡之前或同時,得由遺屬津貼受益人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16.被保險人家屬在國外死亡,除檢附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兼 給付收據)及被保險人於事故日期後申請之戶籍謄本,需備下列證件:
(1)死者係中華民國國民或曾於台灣設籍,可檢送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及辦理死亡登記之死亡證明書影本。
(2)死者為外國人需檢送死亡證明書及親屬關係證明,均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如中譯本未簽證,可將原文及中譯本送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若所譯姓名與戶籍謄本所載相同得免附親屬關係證明)
(3)死者為大陸人士,需檢送死亡證明書及親屬關係證明經大陸公證並經海基會驗證。(若所送證明姓名與戶籍謄本所載相同得免附親屬關係證明)
17.被保險人繼父母死亡,於民法修正前(74年6月5日)被保險人於繼父(母)與生(父)母結婚時,未滿七歲由繼父(母)扶養,有戶籍登記以資證明者,得視同為養父(母),得請領其喪葬津貼。其他未經辦理收養登記者,不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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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法會-塔位,寶塔,神主牌位,靈位,祖先牌位,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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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親報恩思先賢 ‧ 誦經禮懺功德延
清明是一個慎終追遠,表達孝思的日子。佛門裏亦於清明時節,舉辦 超荐過往先人的孝親報恩法會,不止報答父母親恩,更包括報答三寶、師長、一切眾生的恩德。
啟建清明孝親報恩法會,禮拜慈悲三昧水懺 一永日,以此殊勝功德回向過往先賢:業障消除、蓮品增上、上升佛國。屆時,歡迎闔府蒞臨,拈香禮拜。
    

2014年4月28日 星期一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塔位,寶塔,祖先牌位,公墓,撿骨 ,風水墓地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塔位,寶塔,祖先牌位,公墓,撿骨 ,風水墓地


一.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未滿65歲)死亡時,可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以國保開辦第1年月投保金額為17,280元為例,喪葬給付金額為17,280元×5=86,400元。


二.請領手續
 
 
  1.下載列印「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後,於申請書上填妥被保險人及支付殯葬費者的各項資料、通訊地址,以及匯入帳戶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 ,並由支付殯葬費者簽名或蓋章。若由未成年子女申請,應由法定代理人副署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2.在申請書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 ( 要有戶名及帳號 ) 影本,以及支付 殯葬 費者的國民身分證正面及背面影本。
  3.另外還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受死亡宣告者,要檢附法院的判決書。 死亡證明書 ( 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 所記載的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跟戶籍資料的記載不一樣,必須先洽請出具證明的單位更正一致。
  (2) 有記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或有記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3) 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應蓋有開立單位的大小章或統一發票章。如果證明文件為估價單、請款單、服務證明(書)或契約書,除須蓋有大小章或統一發票章外,並應另由開立單位註明「費用已付清」或加蓋收訖證明章。此外,該證明文件必須註明死亡之被保險人姓名,以及申請人(或支出殯葬費者)的姓名。
  4.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可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


三.給付核付
 
 
勞保局收到申請書件後,如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請領條件而且申請手續都完備,會將給付直接匯到申請人的帳戶。
喪葬給付原則上以1人請領為限,但是在勞保局核定前,如果另外有其他人向勞保局提出請領,勞保局會以書面公文通知各申請人於期限內自行協議由其中1人代表請領,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如果超過期限還沒有提出協議證明書,勞保局會視為沒辦法達成協議,而將喪葬給付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喪葬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如果還有其他支付殯葬費者再提出請領,勞保局將不予給付,並通知其自行和領取給付的受益人協議。
領取喪葬給付的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也就是從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起5年內必須儘速申請,超過5年就不能再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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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屬年金如何給付?


1.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遺有符合請領條件之「當序遺屬」 (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 參加國保期間(滿65歲前)死亡。
  (2) 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 年滿65歲未及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

2.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
  (1)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
  (2) 父母。(第2順位)
  (3) 祖父母。(第3順位)
  (4) 孫子女。 (第4順位)
  (5) 兄弟、姊妹。 (第5順位)

3.只要有前順位的遺屬存在(不論是否具備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後順位的遺屬就不能請領遺屬年金。而前順位的遺屬在請領遺屬年金後死亡、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時,後順序的遺屬也不能請領。舉例來說,被保險人死亡時如果有配偶、子女及父母,則配偶及子女是第一順位的遺屬年金給付受益人,不管配偶或子女是不是符合請領條件、是不是自願放棄,都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配偶或子女開始領遺屬年金給付後,如果因故死亡,或者配偶已再婚、子女已成年,不再符合遺屬年金給付的請領條件,這時勞保局會停發年金,但是仍然不能改由父母來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時是單身,沒有配偶和子女,此時才可由父母為順位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4.各順位遺屬的請領條件 :

  (1) 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B.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C. 扶養的子女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者。
    D. 無謀生能力。
  (2) 子女 ( 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 ) 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 父母、祖父母須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 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A. 未成年。
    B. 無謀生能力。
    C. 55歲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 遺屬請領條件的認定:
  (1) 配偶要年滿55歲或45歲、父母及祖父母要年滿55歲,是指配偶、父母或祖父母在請領遺屬年金時必須符合的年齡要件,如果還沒達到規定的年齡,可以等到年齡屆滿,符合請領條件的時候再申領。
  (2) 配偶婚姻關係存續 1年以上,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當日往前推算,婚姻關係連續達 1 年以上。
  (3) 「無謀生能力」是指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項 規定的人 :
      A. 符合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
      B.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4) 子女或孫子女在學 ,是指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 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6. 請領遺屬 年金 給付之遺屬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之資格時,僅能擇一請領。例如父、母都是國保的被保險人,而父母不幸雙亡,遺有1名未成年的孩子,此時只能選擇領取父或母其中1人的遺屬年金給付;但如果未成年子女有2人以上,則子女可以分別申請父、母的遺屬年金,也就是有些子女請領父親的遺屬年金,另外的子女請領母親的遺屬年金。

7. 同一順位的遺屬有2人以上(例如:第一順位的配偶及子女同時符合資格)時,可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帳戶,或協議由1人代表領取並匯入其帳戶,惟1人不得同時指定由2人以上代表領取。例如:媽媽和兒子、女兒同時符合資格,媽媽可指定將自己可領的1/3匯給兒子或女兒,但不能選擇把自己的1/3再拆成兩份,平均匯給兒子和女兒。

8. 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9. 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請領手續
 
 
  1. 下載列印「 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後,於申請書第 1 頁填妥被保險人的各項資料、受領遺屬年金人數,以及匯入帳戶方式 ( 只能選擇 1 種勾選 ) :
  (1) 如由 1 人代表請領,請填妥代表申請人的姓名及其帳戶資料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勾填,勾選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 。
  (2) 如要將年金平均匯入各申請人,則請分別填妥各申請人的姓名及其帳戶資料 ( 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帳戶請選擇一項填寫,選擇金融機構帳戶者必須是國內的帳戶 ) 。

  另外在第1頁最底部指定的欄位黏貼好要入帳的存簿封面(要有戶名及帳號)影本。如果年金要平均匯入各申請人的帳戶,則請依序浮貼各申請人的存簿封面影本。此時應注意1人不得同時指定由2人以上代表領取。例如:媽媽和兒子、女兒同時符合資格,媽媽可指定將自己可領的1/3匯給兒子或女兒,但不能選擇把自己的1/3再拆成兩份,平均匯給兒子和女兒。

  2. 申請書的第 2 頁填妥每位要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的申請人各項資料。例如被保險人身後遺有配偶及3名子女,長子已年滿26歲,僅配偶及其他2名子女符合條件要請領遺屬年金,則應分別詳填配偶及2名子女的個人資料,不符合請領規定之遺屬資料不要填入。最後,所有的申請人都要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如果未成年或者是受監護宣告之人,要另外再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3. 另外還要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 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受死亡宣告者,要檢附法院的判決書。死亡證明書 ( 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 所記載的死者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跟戶籍資料的記載不一樣,必須先洽請出具證明的單位更正一致。
  (2) 有記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或有記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如果是配偶,還要有記載結婚日期;申請人如果是養子女,要有記載收養及登記日期。申請人和死亡的被保險人如果不在同一個戶籍,則必須同時提出各別的戶籍資料。
  (3) 申請人如果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除了申請書上要有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外,還要檢附法定代理人的戶籍謄本。

  4. 不同身分的申請人因為所適用的請領條件各有不同,所以必須檢附不同的證明文件如下:
  (1) 子女或孫子女滿 20 歲、 25 歲以下,以「在學」的資格申請時:
要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而且要在每年 9 月底前,再重新檢附證明送勞保局查核,經查核確實仍在學且符合請領條件,年金就會繼續發給到次年 8 月底止 ( 亦可檢附已蓋本學期註冊章的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但應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蓋申請人章或學校證明章 ) 。
  (2) 孫子女或兄弟姊妹必須「受被保險人扶養」: 
受被保險人扶養,是指被保險人生前有扶養該孫子女或兄弟姊妹的事實,要由申請人主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供勞保局查核,例如依所得稅法列報為扶養親屬的國稅局申報資料等。
  (3) 申請人以「無謀生能力」的資格申請時: 要檢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受監護宣告的證明文件。
  (4) 申請人有工作但「每個月的工作收入沒有超過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的月投保金額」:
要檢附薪資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果沒有提出薪資證明,則由勞保局直接比對勞保、公教保、軍保、農保、就業保險或自願職災保險資料,以月投保薪資核算。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5. 遺屬如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請領時應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勞保局查核,以審查是否仍符合年金的請領資格。如所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為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者,必須經過驗證或複驗手續;原件如為外文,還應包含中譯本,且中譯本也應經過驗證、複驗或公證手續。

6. 將前述各項書表證件以掛號直接寄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送交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收件即可。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 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可到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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