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六十六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其應備之書件如左:
1.喪葬津貼申請書。
2.給付收據。
3.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4.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5.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支付者免)。
但勞保局卻違法自訂,除以上資料外,另需檢付:加保農地之地籍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
承上,既為農保被保險人死亡,家屬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依法自得請領喪葬津貼,若農會以要提供:加保農地之地籍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等為由。不願蓋章,您就據實撰寫一封書函向勞保局說明,農會不願蓋章之事由,且按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亦無須提具加保農地之地籍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等語。自行併相關資料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並據理力爭,以維護權利。
依大法官 95年1月27日釋字第 609 號解釋文略以:「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之種類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或對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且其立法之目的與手段,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始為憲法所許…」。
同理推定,農保被保險人死亡,依法自得請領喪葬津貼,若農會及勞保局以要提供:加保農地之地籍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等為由。始給付喪葬津貼,有違大法官 95年1月27日釋字第 609 號解釋文,依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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